白银市这些批次的食品(复用餐饮具)抽检不合格

   2021-12-09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
核心提示:白银市乳制品、蔬菜制品、方便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蜂产品、餐饮食品、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保健食品等14大类食品1774批次样品,其中饮料、调味品、蜂产品、乳制品、餐饮食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餐饮食品、方便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11大类食品中的43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不合格、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兽药残留超标、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

白银市乳制品、蔬菜制品、方便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食用农产品、蜂产品、餐饮食品、豆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保健食品等14大类食品1774批次样品,其中饮料、调味品、蜂产品、乳制品、餐饮食品、蔬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餐饮食品、方便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用农产品11大类食品中的43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不合格、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兽药残留超标、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

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兰州、酒泉、嘉峪关、张掖、武威、金昌、白银、庆阳、天水、临夏、甘南、兰州新区等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不合格

(一)标称白银丰利德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天池纯净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7-31),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白银新银电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新银露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7-31),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标称合水县泽鑫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广大农谷山泉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7-31),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临潭县光荣光纯净水配送中心销售的,标称临潭县锦山泉纯净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锦山泉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7-5),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标称华池县辰元纯净水厂生产的辰元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8-2),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六)标称环县碧水泉纯净水厂生产的碧水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8-3),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七)标称镇原县志润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御泉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8-7),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八)靖远思雪源商行销售的,标称甘肃哈斯雪泉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冰涌富锶山泉水(生产日期:2021-8-6),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九)标称庆阳碧怡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8-3),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标称庆阳碧怡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8-7),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一)标称舟曲县神峰冰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8-13),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二)标称甘肃朴实水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北麓缘山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10-8),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三)标称酒泉汇宝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7-24),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四)标称兰州穆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鸡精(生产日期:2021-8-21),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五)天水市麦积区农业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天水桃花沟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蜂蜜(生产日期:2021-2-8),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六)陇南喜来苑服务有限公司富民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兰州酸奶风味发酵乳(生产日期∶2021-4-10),由于销售企业存储不当造成微生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七)标称甘肃天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特制酸牛奶(生产日期:2021-10-17),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十八)标称白银区中甘肥仔烤鸭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7-20),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食品添加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标称兰州华云酱菜厂生产的酱腌菜(生产日期:2021-9-29),其中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永昌县银武综合超市销售的,标称武山浩峰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马铃薯鲜粉(生产日期:2021-8-18),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甘肃新乐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国茂店销售的,标称民乐县苗琳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纯马铃薯手工细粉(生产日期:2020-6-20),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标称敦煌市六尊肥牛火锅城使用的勾魂宽粉(生产日期:2021-9-11),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兰州新区佰惠超市销售的,标称兰州兰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宝贝(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1-8-18),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其他污染物超标问题

(一)标称甘肃鑫湘岳楼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7-19),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标称甘肃鑫湘岳楼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7-19),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标称白银区老厨菜馆使用的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7-20),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标称临夏市捌号厨房餐厅义乌店使用的大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8-4),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标称临夏市捌号厨房餐厅义乌店使用的小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8-4),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标称临夏市花之林人文茶馆使用的盘(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8-5),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标称临夏市钢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抽样日期:2021-8-5),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敦煌市刘永肉制品销售店销售的乌鸡(抽样日期:2021-9-6),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永昌县焦家庄乡昌盛蔬菜瓜果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9-7),其中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敦煌市每日鲜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9-6),其中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嘉峪关名嘉汇舒心副食超市销售的香蕉(抽样日期:2021-9-14),其中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肃州区相甫果蔬经销店销售的芹菜(抽样日期:2021-9-16),其中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六)肃州区董琴蔬菜水果商行销售的扁豆芽(抽样日期:2021-9-16),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 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七)肃州区鲜宗林生鲜超市销售的黄豆芽(抽样日期:2021-9-17),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八)肃州区宋氏果蔬副食经销店销售的豇豆(抽样日期:2021-9-16),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九)肃州区胖东子综合超市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1-9-15),其中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五、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

(一)张掖鸿隆实业有限公司多客便利店销售的,标称山丹县金润香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7-16),其中过氧化值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二)金昌西北永惠商贸有限公司金三角分店销售的,标称甘肃省临洮县饴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点心(生产日期:2021-9-1),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武威北广场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揭西县雅味园食品厂生产的鱼皮花生(生产日期:2021-6-2),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四)武威北广场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福州忆尝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奇酥(花生制品)(生产日期:2021-1-2),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州忆尝香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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