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市民反映,延吉市部分餐饮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强制收取餐位费、餐具费等违法收费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六十三条之规定 ,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等设施设备使用费用”。如存在上述行为,经核实后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段时间已加大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延吉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若遭遇强制收费等违法收费行为,有权拒付,也可以保留有关证据拨打12315专线电话或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