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在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发现三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使用的消毒产品为塑料桶散装,外包装无标签标识,也未对该消毒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进行查验索取,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处罚并宣教。
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等法律规范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分别应符合GB5749、GB14930.1、GB14930.2的规定;采购餐(饮)具、包装材料、消毒剂、洗涤剂等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同时定期检查库存消毒剂、洗涤剂和包装材料,使用时应遵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不得使用并及时清理。
记者了解到,烟台市卫生监督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将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让烟台市民用上“放心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