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及膨化食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2类共514批次样品。现将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总体情况
抽检肉制品25批次,检出1批次不合格样品。
抽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4批次,检出2批次不合格样品。
抽检餐饮食品128批次,检出24批次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
(一)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玉林市中港路分公司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杯)”,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446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玉林市玉州区川悦火锅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碗)”,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904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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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玉林市玉州区大龙燚火锅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单耳盘)”,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1044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四)玉林市玉州区大龙燚火锅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长方盘)”,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1021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五)陆川县十九油坊生产的“花生油”,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B₁,检测结果为26.4μg/kg,标准规定为≤20μg/kg。
(六)广西小兵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玉林第一分公司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大碗)”,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162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七)玉林市和平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兴广场分公司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杯)”,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773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八)容县容州够靓油房生产的“花生油”,不合格项目为黄曲霉毒素B₁,检测结果为40.8μg/kg,标准规定为≤20μ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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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玉林市玉州区胜战火锅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碟)”,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2385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北流市李艳红包子铺销售的“白馒头”,不合格项目为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结果为0.0430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一)玉林市福绵区卤王餐饮铺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碗)”,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217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二)玉林市福绵区卤王餐饮铺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大面碗)”,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349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三)玉林市福绵区金味帅螺蛳粉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碗)”,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834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四)北流市民乐月华副食店销售的“烤腿(黑鸭味)”,菌落总数,检测结果为13000CFU/g,22000CFU/g,6600CFU/g,13000CFU/g,13000CFU/g,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十五)北流市民乐镇祝彩平面包店销售的“白馒头”,不合格项目为糖精钠(以糖精计),检测结果为0.178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十六)陆川县煌城美食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541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十七)玉林市福绵区艺芳餐饮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大碗)”,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202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八)玉林市福绵区艺芳餐饮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中碗)”,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202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十九)玉林市福绵区大弟小吃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中扁碗)”,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331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玉林市福绵区大弟小吃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绿碗)”,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231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一)北流市新圩镇梁屋惠民面包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435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二十二)北流市新圩镇梁妙面包店销售的“油条”,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测结果为428mg/kg,标准规定为≤100mg/kg。
(二十三)兴业县石南瑞园饭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玻璃杯)”,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108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四)北流市绿洋鸭汤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红酒杯)”,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五)北流市绿洋鸭汤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碟子)”,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160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检测结果为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六)容县阿哥餐饮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杯)”,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128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二十七)容县阿哥餐饮店使用的“自行消毒餐具(碗)”,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测结果为0.0153mg/100cm²,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三、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各相关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消费者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是否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同一批次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关注食品安全抽检信息公布,如在市场上发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的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当地投诉举报电话12315。特此通告。